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明确韩国GapYear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城”)与用户就商城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 「除非其性质另有要求,本条款也适用于通过个人电脑通信、无线通信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
第2条(定义)
① "Mall" refers to the virtual business space set up by Korea GapYear Co., Ltd. to enable transactions of goods or servic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Goods, etc.") with users through computers and other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Additionally, the term is also used to refer to the business operator that manages the cyber mall.
②“用户”是指访问“商城”并依照本条款接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③“会员”是指已注册成为“商城”会员,并有权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个人。
④“非会员”是指未注册成为会员,但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个人。
第3条(条款的公示、说明及修改)
①“商城”应在网络商城服务首页(主页)以便于用户查阅的方式,公示本条款内容、公司名称、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包括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电子商务登记号以及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信息。但条款内容也可通过链接页面供用户查阅。
②“商城”必须另设链接页面或弹窗,确保用户在同意条款前充分了解条款中的重要内容,例如撤回订购、配送责任及退款条件,并能够确认这些关键信息。
③“商城”可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包括「《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法》」、「《上门销售法》」以及「《消费者基本法》」。
④如“商城”修改本条款,应注明生效日期及修改理由,并自生效日期前七日起至生效日前一日止,在商城首页将修改内容与现行条款一并公告。但如修改内容对用户不利,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在此情况下,“商城”应清晰对照修改前后的内容,以便用户理解。
⑤ 如“商城”修订其条款和条件,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修订生效日期之后订立的合同;在该日期之前订立的合同仍受修订前有效的条款约束。但是,已订立合同的用户如希望适用修订后的条款,必须在第3条规定的通知期限内向“商城”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商城”同意后,方可适用修订后的条款。
⑥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均依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惯例处理。
第4条(服务的提供与变更)
① “商城”应履行以下事项:
② 如商品缺货或技术规格发生变化,“商城”可变更未来合同项下拟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此时,“商城”应立即在当前商品或服务的展示位置发布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详情及交付日期。
③ 因商品无法供应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商城”需要变更其已承诺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时,应立即在能够联系到用户的地址通知用户变更原因。
④ 在上述情形下,“商城”应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若“商城”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不在此限。
第5条(服务暂停)
① 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查、更换或故障,或通信中断,“商城”可暂时暂停提供服务。
② 因第1款所述原因而暂时暂停服务,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商城”应予以赔偿。但是,若“商城”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不在此限。
③ 因业务类别转换、业务终止或公司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应按照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依据“商城”最初告知的条件向消费者提供补偿。但是,若“商城”未公布补偿标准,则应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用户的里程积分或积分,金额或价值相当于其在“商城”内认可的货币价值。
第6条(会员注册)
① 用户应按照“商城”规定的注册表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和条件,以申请成为会员。
② 对于按照第1条规定申请成为会员的用户,除属于以下任一情形外,“商城”应将其注册为会员。
但是,依据本条款和条件第7条第3款丧失会员资格者,在三年后获得“商城”批准重新加入的,不在此限。
③ “商城”的承诺到达会员时,会员合同即告生效。
④ 会员注册时登记的信息如有任何变更,会员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更新会员信息等方式通知“商城发生了这些变更。
第7条(退会及资格丧失)
① Members may request to withdraw from the "Mall" at any time, and the "Mall" shall process the withdrawal immediately.
② If a member meets any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their membership status may be restricted or suspended by the "Mall."
③ “商城”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如同一行为再次发生两次以上,或在30日内未予纠正,“商城”可撤销该会员资格。
④ “商城”撤销会员资格时,应删除会员注册信息。此时,应通知该会员,并在删除会员注册信息前至少给予30日时间,以便其作出说明。
第8条(向会员发出通知)
① When the “Mall” provides notice to a member, it may do so at the email address designated by the member in an agreement with the “Mall” in advance.
② 向不特定多数会员发出通知时,“商城”可在“商城”公告栏发布至少一周,以代替逐一通知。但是,对于对会员本人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另行逐一通知。
第9条(购买申请)
① “商城”用户应通过以下或类似方式在“商城”提出购买申请;用户申请购买时,“商城”必须明确提供以下信息。
② 如果“商城”需要向第三方提供买方的个人信息,必须告知买方:1)个人信息接收方;2)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3)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以及4)接收方对个人信息的保存和使用期限,并取得买方同意。(经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同样适用。)
③ 如果“商城”委托第三方处理买方的个人信息,必须告知买方以下事项:1)受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接收方;以及2)与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相关的工作内容,并取得买方同意。(经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同样适用。)但是,如为履行服务提供合同所必需,且与提升买方便利性有关,“商城”可按照《「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规定,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政策通知买方,从而免除通知及取得同意的程序。
第10条(合同的成立)
① The "Mall" may refuse to accept a purchase request in cases that fall under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as specified in Article 9. However, in instances where a contract is made with a minor, it must be stated that the minor or their legal representative can cancel the contract if consent from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is not obtained.
② “商城”的承诺以第12条第1款规定的收讫确认形式送达用户时,合同即视为成立。
③ “商城”的同意表示必须包含有关确认用户购买申请的信息,是否有货可售,以及对购买申请的更正或取消。
第11条(付款方式)
从“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付款,可以采用以下各项所列的任一可用方式。但是,除与用户付款方式相关的商品等款项外,“商城”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12条(收讫确认通知、购买申请的变更及取消)
① “商城”收到用户的购买申请后,应向用户发送收讫确认通知。
② 收到收讫确认通知的用户,如发现通知送达后其意思表示存在不一致,可以立即申请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若用户在交付前提出此类申请,“商城”必须及时处理。但是,如果已经付款,则适用第15条关于撤回订购的规定。
第13条(商品等的供应)
① 除另有商品供应时间约定外,“商城”应采取定制生产、包装等必要措施,确保商品自用户提交购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付。但是,如果“商城”已收到全部或部分商品款项,则应自收到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此时,“商城”应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能够确认商品供应的流程和进度。
② “商城”应明确用户所购商品的运输方式、各运输方式的运费承担方,以及各运输方式的配送期限。如果“商城”超过约定的配送期限,应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商城”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第14条(退款)
如果“商城”因缺货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用户所订购的商品,应立即将原因通知用户;如已预先收到商品款项,则应自收到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15条(撤回要约等)
① 购买商品的用户与“商城”订立合同后,可自收到第《「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内容书面确认之日起7日内撤回订购(如果商品交付晚于收到书面确认,则以收到商品之日或开始供应商品之日为准)。但是,《「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对撤回订购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② 用户收到商品后,在下列情况下不得退货或换货:
③ 在第2款第2项至第4项所述情形下,如果“商城”未明确告知撤回申请权的适用限制,或未提供试用商品,则不得限制用户撤回申请的权利。
④ 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如果商品内容与标示或广告内容不符,或合同履行方式与约定不符,用户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行使撤回权。
第16条(撤回订购等的效力)
① “商城”应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商品等款项。在此情况下,如果“商城”延迟向用户退款,应按照《《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第21-2条等规定的延迟利率,按延迟期间计算并支付延迟利息。
② 退还上述款项时,如果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支付商品款项,“商城”应立即要求提供该支付方式的经营者停止或取消该商品款项的扣款。
③ In cases of contract withdrawal, the costs associated with the return of the supplied goods shall be borne by the user. The "Mall" will not claim cancellation fees or damages from the user due to the contract withdrawal. However, if the content of the goods differs from what was indicated in the advertisement or if the fulfillment of the contract is not as stated, resulting in a contract withdrawal, the "Mall" shall bear the costs necessary for the return of the goods.
④ 如果用户收货时已支付运费,“商城”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明确说明撤回要约时该费用由谁承担。
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城”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仅收集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个人信息。以下项目为必填项,其他项目为选填项。
② “商城”在会员注册过程中不会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是,如果为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在订立购买合同前进行身份验证,“商城”可收集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特定个人信息。
③ “商城”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告知用户收集和使用目的并取得其同意。
④ “商城”不得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预定目的以外的用途;如出现新的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应在使用或提供时告知相关用户该目的并取得其同意。但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下列情形除外:
⑤ 根据第2条和第3条,“商城”必须取得用户同意时,应依照《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第22条第2款,事先明确说明或告知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单位、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收集和使用目的,以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接收方、提供目的及拟提供的信息内容);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
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和更正“商城”持有的个人信息,“商城”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响应。如果用户要求更正错误,在错误更正前,“商城”应停止使用相关个人信息。
⑦ “商城”必须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限制在保护隐私所需的最低范围内。因个人信息(包括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未经授权提供给第三方或遭到篡改而使用户遭受损害的,“商城”应承担全部责任。
⑧ “商城”或从其处获得个人信息的任何第三方,在收集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达成后,必须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⑨ “商城”不会预先勾选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或提供的同意选项。此外,如果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或提供个人信息,必须明确说明可能因此受到限制的服务。“商城”不得因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或提供服务所非必需的个人信息,而限制或拒绝其会员资格或服务提供。
第18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得从事法律禁止或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商城”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② “商城”必须建立安全系统以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确保用户能够安全使用互联网服务。
③“商城”应对因《《《公平标示与广告法》 》第3条所定义的商品或服务不公平标示或广告行为给用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商城”能够证明自身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④“商城”不得向用户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
第19条(会员账号及密码义务)
①除第17条所述情形外,会员账号及密码由会员负责管理。
②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其账号和密码。
③会员发现其账号和密码被盗或正被第三方使用时,必须立即通知“商城”,并遵从“商城”提供的任何指示。
第20条(用户义务)
用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第21条(链接“商城”与下级“商城”之间的关系)
①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通过超链接(例如,超链接可包含文字、图像、动画等)连接时,前者称为链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下级“商城”(网站)。
②如果提供链接的“商城”在其首页或连接时弹出的窗口中明确声明,对于用户与独立运营的被链接“商城”之间,就被链接“商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交易不提供担保,则提供链接的“商城”不对该等交易承担担保责任。
第22条(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商城”创作的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②用户使用“商城”时,未经“商城”事先同意,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复制、传输、出版、分发、广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属于“商城”知识产权的信息,也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此类信息。
③“商城”根据协议使用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必须通知相关用户。
第23条(争议解决)
①“商城”应设立并运营赔偿处理机构,以听取用户提出的合理意见或投诉,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②“商城”将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和意见。但如难以迅速处理,将立即告知用户原因及处理时间安排。
③“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争议时,如用户提出损害救济申请,可通过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24条(管辖权及准据法)
①“商城”与用户之间因电子商务相关争议提起的诉讼,由起诉时用户地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管辖;没有地址的,由其居住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起诉时用户地址或居住地不明,或用户居住在国外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②“商城”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标准条款 编号 10023(修订于2015年6月26日)
走出舒适区,
为自己勇敢挑战,
感受完全的自由,
收获幸福。